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人被告丁○○
甲○○戊○○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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