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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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文琴 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賴塘中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洪正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郭以忻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張美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潘文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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