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108號債權人 莊巧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松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日期「110年11月5日」借款
、金額「6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111年12月31日」三項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正確利息起算日及
利率各為何?㈢依借據第二點清償方式之記載,債務人同意於111年2月1日
清償「部分」借款,而未約定一期給付遲延即得請求全數清償,請陳報該約定清償「部分」借款之金額,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又台端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因與前開借款之記載不符,請提出得請求全數清償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