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宇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宇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梁宇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態樣、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詢問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因附表所示他罪並無宣告其他罰金刑,爰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梁宇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3月3日108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26、9692、258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26、9692、258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87、2309號109年度訴字第2287、230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87、2309號109年度訴字第2287、230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16日110年6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0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699號編號1至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洗錢防制法(幫助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3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2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110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641號110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16日110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650號(編號1至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