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107號債權人 戴順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銀花 、 呂美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支票票號Q0000000號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查狀附支票退票日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