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4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