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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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 李葉雪珠
李菲玲 李汪錆 江慶生 李維真 吳志毅 李琇絹 李亮箴 郭龍德 李孟芬 李長穎 鄧雅文 李亭毅 李孟珍 李盈村 李岳勳 李後泉 林鶴 李彥德 黃薰慧 李柏儀 廖志勳 李怡蓁 廖仁碩 李苑菁 李德明 姚秋子 原告柏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薰慧(董事長)原告聯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聯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四人共同代表人 鄭淑慎 (董事長)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複代理人 洪銘鴻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游秀純
林宏興 胡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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