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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