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合旭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甲○○為原告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甲○○,因非律師,且 王國峰 自稱原告未委任律師,其為華誠法律事務所之職員,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其與原告間並無其他利害關係,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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