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鈺翔
(原名:程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鈺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鈺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程鈺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第1417號判決與該判決附表七編號10所判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該確定判決附表七編號10所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臺非字第77號撤銷在案,本院審酌上情,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上開修正後條文第1項但書情形,法律變更不影響本案定執行刑要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程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5│有期徒刑3年(判3次)│有期徒刑5月│││次)│││├────────┼──────────┼──────────┼──────────┤│犯罪日期│101.08.01、101.08.03│101.08.07、101.08.09│101.08.21-101.08.22│││(2次)、101.08.07、│、101.08.21││││101.08.20~101.08.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偵字第101年││年度案號│第20653、27528號│第20653、27528號│度偵字第20653、2752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1627號、103年度上易│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字第1407、1417號│字第1407、1417號││├────┼──────────┼──────────┼──────────┤││判決日期│104.05.21│104.05.21│104.05.2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1627號、103年度上易│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字第1407、1417號│字第1407、1417號││├────┼──────────┼──────────┼──────────┤││確定日期│104.05.21│104.05.21│104.05.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