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元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吳東龍 告訴被告陳建元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陳建元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陳建元業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告訴人等乃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參,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王品惠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