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上旬至同年月21日止連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5年8月28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