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被告甲○○住南投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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