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上訴人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乙○○、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上訴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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