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道啟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王鏗普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