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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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
97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7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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