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4月確定,並經減刑及接續執行,於民國94年1月14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4月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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