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343號聲請人 陳世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秀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事項第一項未載明金額,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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