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聲請人光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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