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35之5號丁○○甲○○
巷69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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