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5年11月16日命被告(原告)於收受通知日後10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民國95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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