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九方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惟查原告已於民國95年12月13日擴張請求金額為貳佰柒拾叁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揭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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