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九號原告辛○○
庚○○○丙○○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 律師被告壬○○
丑○○戊○○甲○○子○○癸○○乙○○寅○○上被告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琪媛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