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
之1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債務人所負之債務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所定之借據第9條約定,授信約定書所列各條款,視為本借據之一部,是兩造間就本件訴訟自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故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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