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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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親屬會議會員,於所決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民法第11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決議書、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由親屬會議選任出之遺產管理人 劉慶宗 ,亦為親屬會議五名成員之一,且加入該次會議之決議。惟劉慶宗與所決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依首揭規定,應認該次會議並不合法,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