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774號上訴人 吳卓璋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 律師複代理人 廖庭萱 律師被上訴人 陳金洲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為執票人,為何不得依法主張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之具體事由,提出完整陳述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逕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收受前揭書狀後,應儘速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寄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朱美璘法官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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