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李秉修

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張裕源

追加被告 張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26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旭翔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源、追加被告張任凱如以新臺幣94,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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