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戊○○○乙○○被告甲○○住高雄縣
熊惠英 即馬上送商行
住高雄縣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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