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轉讓第1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施用第1│有期徒刑│93年1月│臺灣高等│93.9.21│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8月│底某日起│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4月│││││,至93年├────┼────┤條第1項│第3款││││││4月2日止│93年度上│93.10.26│││││││││訴字第││││││││││2227號│││││├──┼────┼────┼────┼────┼────┼─────┼───┼────┤│2│轉讓第1│有期徒刑│93年初│臺灣高等│94.5.25│毒品危害防│不合減│不應減刑│││級毒品罪│1年8月││法院││制條例第8│刑條件│,宣告刑│││││├────┼────┤條第1項││仍為有期││││││94年度上│94.7.8│││徒刑1年8││││││訴字第││││月││││││1125號│││││├──┼────┼────┼────┼────┼────┼─────┼───┼────┤│3│持有第2│有期徒刑│93年2月│臺灣高等│94.5.25│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4月│間起,至│法院││制條例第11│第1項│2月│││││93年4月2├────┼────┤條第2項│第3款││││││日│94年度上│94.7.8│││││││││訴字第││││││││││1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