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聲請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聲請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