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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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麗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號AZ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