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甲○○○住所「住嘉義市○區○○路二段606巷2弄3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嘉義市○區○○路二段606巷2弄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