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29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三期債票參張(票號分別為86G01078B、86G01079B、86G01080B號、面額均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無實體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院93年度裁全字第50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86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3期債票3張(票號為86G01078B、86G01079B、86G01080B,面額均為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並以93年度存字第29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項公債另有用途,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卷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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