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 林佑葆
曾炳坤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並補正起訴狀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及補正訴之聲明、事實主張及權利主張一貫性,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判被告 劉一震 借款兩百萬元給林佑葆為老友借款關係」,其中關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自明。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㈠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茲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聲請人於期限內補正。
㈡又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主張:「請判被告劉一震借款兩百萬元
給林佑葆為老友借款關係」,主旨記載:「憑中高分112上易308判決理由二(二)第1-2行因交往多年之老朋友始借款兩百萬元,因林佑葆沒如莊榮兆有詳知李總統大修法被告取代法官主導訴訟改良新制,始獲許冰芬另案98重上更(四)23撒枉判三年,改判無罪。而遭地院以失效舊制判罪1年6之冤枉,即生近千萬之損害而生債權,特將兩百萬債權讓與莊榮兆、 曾坤 各百萬元,故提本件訴訟,祈如高本院89重上更
(五)307改判無罪案例,即可改判兩造為借款關係兼請保全因有燒卷之虞。」,事實及理由記載:「1.憑主旨引用112上易308判決之認定有多年交情之老朋友關係,被告始借款兩百萬而非以兩百萬支本票才借兩百萬元。因沒如莊榮兆深研李總統大修法,於更四審主導訴訟,始獲許冰芬法官簽報合議庭,撤銷16年前84訴1367枉判三年改判無罪,參101台上3848網判第111行特載,仍以舊制失效法律,仍由法官主導訴訟判罪,及抱殘守缺拒絕進步共八字違憲無效。即證地院111易1271上訴審未撤銷改判無罪,係因審判中未據刑訴法297條助刑庭不錯判之憾。2.從 羅雲嬌 求助莊榮兆,始助高本院89重上更(五)第307號, 許正順 庭長因提民事起訴,當庭取消審理庭,且破天荒以裁定待民事判決確定再進行審判;為此而助更五審不再錯判,即改判無罪,詳司法革命時報第14期第二版公告,公正審判靠司革會及羅雲嬌感謝牌,為此而提本件起訴兼請准如上。」,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無從導出其權利主張,該聲明亦欠明確(例如何謂「老友借款關係」),顯然欠缺主張之一貫性。
四、基上,綜上,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如主文所載應補正事項,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