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原告 吳貴鑾 被告 楊仁行
王奕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嘉凱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