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5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雪芳 債務人 蘇品蓉
一、債務人蘇雪芳、蘇品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蘇雪芳、蘇品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文豐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文豐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蘇文豐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蘇雪芳、蘇品蓉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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