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98號上訴人即原告 童惠亭 以上上訴人與 謝亞瞳 、 謝松霖 、 謝如惠 、 謝佩芸 、 謝徐金蓮 、謝伊琇、 黃鈺傑 間因100年訴字第2398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語杰民事訴訟法第441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