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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