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向再審被告甲○○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聲明不服之判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出再審之訴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有聲明不服之判決之補充訴狀及繕本或影本,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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