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本院95年度竹交簡54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