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523號聲請人 徐華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昭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因本票為提示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地出示票據原本』向發票人請求。查系爭本票係於民國102年12月
2日簽發,惟本件相對人早於102年5月4日即已出境國外,迄今尚未入境,並經戶政機關於104年7月17日註記為遷出國外,此有相對人之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主張已提示乙節非無可疑,故聲請人應就如何現實地出示票據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乙節清楚說明(包含提示日、提示地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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