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8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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