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王郁雯 送達代收人 吳愛華 被告 徐士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金簡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