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甲〇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〇〇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家上字第四七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9日行準備程序,並依上訴人之聲請對丙〇〇等5位證人行隔離訊問,因證人眾多,耗時甚久,難以當庭確認筆錄內容,為維訴訟程序上正當權利行使,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110年4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朱美璘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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