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陳明德 法定代理人 陳芳龍
陳貴壽 陳敏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照文 、 劉章源 、 劉照崑 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5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307,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