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謝章祥 (即 謝雯華 之繼承人)代理人 謝佳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12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年8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70││├──┼────────────┼───────┼───┼──┼──┼──┤│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