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慶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105年度執字第4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慶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鄭慶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4等四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14日│104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97、1186號│字第997、1186號│字第997、11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4│5││├────────┼──────────┼──────────┼──────────┤│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5日│103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997、1186號│毒偵字第1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105年度沙簡字第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1日│105年2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易字第8號│105年度沙簡字第71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07日│105年03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為有期徒刑8月│4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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