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敏雄
邱敏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英明 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于子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