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原告 李宗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參照)。
二、補正下列書狀之欠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參照),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㈠、本件被告機關之代表人住居所未有記載。
㈡、本件未記載訴之聲明,請載明欲確認違法之原處分為何。如係與主旨欄所列相同,請一併補正原處分及申訴決定書案號。
㈢、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監獄內影印影本請自行依規定向所屬監獄申請,或自行書寫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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