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97號聲請人 葉明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葉 王玉霞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葉王玉霞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 葉昆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臺南市○區○○路○○○巷○○弄○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葉王玉霞之監護人。
指定聲請人葉明霈(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葉王玉霞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明霈(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為葉王玉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配偶,葉王玉霞因罹巴金森氏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申請外籍看護,爰聲請對葉王玉霞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之長子葉昆泰(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臺南市○區○○路○○○巷○○弄○號)為葉王玉霞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葉王玉霞之配偶,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憑,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葉王玉霞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永康奇美醫院於102
年4月24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葉王玉霞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復經本院於102年6月4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 施仁雄 面前訊問葉王玉霞,葉王玉霞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葉王玉霞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鼻胃管幫忙進食,四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並有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其他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2年6月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葉王玉霞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葉王玉霞目前親屬有配偶即聲請人葉明霈、長子葉昆泰、次
子 葉昆峰 及長女 葉幸真 等人,家屬均同意由葉昆泰擔任葉王玉霞之監護人、由聲請人葉明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附卷可憑,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葉昆泰為葉王玉霞之長子,彼此關係親近,且葉昆泰願意擔任葉王玉霞之監護人,因認由葉昆泰擔任葉王玉霞之監護人,最能符合葉王玉霞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葉昆泰為受監護宣告人葉王玉霞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茲審酌聲請人係葉王玉霞之配偶,衡情應會本於葉王玉霞之最佳利益,與葉昆泰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聲請人亦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爰指定聲請人葉明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曾詩珊